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
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我們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
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
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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