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8日 星期日

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很重要的流程
       做錯流程差很多

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


請記得一件事 


~不是要觸霉頭,


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絕對絕對不要
去系統商停話 .........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

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候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並說若我們不繳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

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
..

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所撥出的費用 . 由業者自行吸收 .(約六千元 ).......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

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

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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