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案KMT司法首敗 新聞稿全文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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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3日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月2日作出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2家公司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意指依據《黨產條例》,若認定為不當黨產,可收歸國有。
國民黨及2公司隨即提起行政訴訟,否認2公司是《黨產條例》所規範的「附隨組織」,要求撤銷並聲請在訴訟定讞前,暫時停止執行該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裁定國民黨及2公司敗訴。
以下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全文:
本院受理3件聲請人分別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審理結果為該3件聲請均駁回,扼要說明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壹、事實經過: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7日經聽證程序後,以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全部股權均由國民黨持有,國民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為由,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第8條第5項及第14條規定,於同年11月2日作成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認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聲請人均不服原處分,分別提起本案訴訟,並各向本院聲請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貳、裁定理由摘要:一、聲請人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被處分人,聲請人國民黨為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人均有聲請權能。二、本院審酌原處分係確認「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係就國民黨是否實質控制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支配方式及法律關係為認定,核屬在黨產條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之認定,此認定雖直接影響聲請人於法律上地位之法律效果,惟若原處分嗣經本案訴訟審認屬違法而遭判決撤銷確定,則該確認效力隨即消滅,並無不能回復之情形。三、原處分僅係認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未進一步就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所有之現有財產之來源及屬性予以區別確認。至於聲請人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所有之現有財產是否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係由相對人依黨產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另行認定,並非原處分所當然產生之法律效果。四、聲請人主張其等所欲避免之諸多損害,均非屬原處分效力所致。原處分之執行,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更難謂有避免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五、至聲請人主張原處分之合法性於形式上觀察顯有諸多疑義等實體事項,猶待審酌兩造之主張並依相關證據綜合判斷,而屬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之範疇,非本件停止執行事件所應予審認,併予指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本件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