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8日 星期日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 )第 4 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第 7 條

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
三、機關隸屬關係。
四、機關權限及職掌。
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
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
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
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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