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IS智網工研院IEK ITIS計畫董鍾明產業分析師 | ||
| http://www.teema.org.tw/industry-information-detail.aspx?infoid=2168 | ||
一、各國物聯網發展特性比較
如表一所示,日本與韓國之發展較為雷同,均先以發展網路技術及基礎設施為主,最終導向以成為資訊輸出大國為目的。因此,日韓民眾使用網路經驗較為成熟,對於物聯網的應用也較能接受,故目前日韓是全球物聯網個人應用最為普及之地區。歐美物聯網政策則多集中於公共事業效率之提昇,藉以提高人民生活水準,例如將物聯網應用導入水、電、煤氣…等公共事業。 二、各國市場規模趨勢
三、應用發展特性 四、IEK觀點 |
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全球物聯網市場與應用發展趨勢
Gartner:今年底全球PC 42%採用Windows 7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俐妏 台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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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研究暨顧問機構Gartner發布最新的報告指出,Windows 7將成為全球主要的PC作業系統,預計至2011年底在全球使用中PC的比重可達42%。Gartner同時預估,2011年全球出貨的新PC中,高達94%採用Windows 7。 |
北市府裁罰GOOGLE事件之評析
【法律觀點】北市府裁罰GOOGLE事件之評析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19624
台北市政府於今年(2011年)6月27日表示,Google於當表明拒絕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並且表示暫時停止對台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台北市政府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裁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並限令Google於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劃,Google對之提出訴願。
由於Google之手機應用軟體(APP)性質上屬於資訊產品,此類產品之消費以資訊之內容為主,一般而言,資訊都可在數小時至1、2日消費完畢,且重製容易。若消費者可適用7日的鑑賞期,將可能造成許多消費者已消費或重製完成,再予以退費,嚴重損害業者的權利,此一議題影響重大,引起廣泛注意與討論,台北市政府與Google各有支持者,惟雙方之主張均各有所偏,且有許多重大誤解,值得進一步探討與說明。
資訊產品之買賣並非一律適用消保法之郵購買賣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有關郵購買賣之定義為「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因此,郵購買賣必須是(1)以郵購類之方式購買商品;(2)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時,才有適用。
Google主張郵購買賣之規定係針郵購實體貨物之買賣,消費者從Android Market網站下載付費應用程式軟體的交易,不是一般的郵購買賣行為,不適用消保法之郵購買賣。簡言之,Google認為購買APP軟體,不屬於郵購買賣之商品。
但是消保法郵購買賣條文中對於「商品」並沒有特別區分實體商品及無形之資訊商品,且立法之初亦未於立法理由中說明僅針對實體商品之郵購買賣進行規範,在解釋上,所有商品仍一體適用。消保會於92年3月25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函釋,即明白表示於網路上交易數位商品,除企業已提供合理檢視外,仍有消保法郵購買賣之適用。因此,依目前現行法,尚無法認為郵購買賣只適用於實體商品,不適用於無形之資訊商品,Google就商品所為抗辯,並不正確。至於規定不合時宜,則是未來修法的問題,與現行法如何適用,不能混為一談。
本案可爭執的,應該是要件的(2)點,即消費者自Android Market下APP時,是否「未能檢視商品」,若消費者購買前「能檢視商品」,則不適用郵購買賣。「檢視」之意思,依消保法第19條鑑賞期之立法理由來看,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前能夠充份了解商品資訊,至於「檢視」之方法,應視商品之性質而定。本案Android Market之APP軟體,大部分有提供軟體的介紹,並提供軟體的靜態畫面,有許多應可認為已提供消費者足夠的資訊供消費之判斷。有的甚至提供試用版(lite),基本上應認為已屬於屬於消費者「能檢視商品」之情形,不適用郵購買賣,Google及Apple(蘋果公司)可就此提出抗辯。當然,要強調的是,Android Market所提供APP資訊是否足夠,應個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北市府於聲明中引用消保會於92年3月25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函釋,似主張所有Apple、Google的所有APP均適用郵購買賣,若是如此,則有所誤解,並不正確。
北市府裁罰於法無據
Android Market之APP應適用消保法之郵購買賣應就個案判斷,縱使有部分應適用郵購買賣,不代表北市府就有權對Google進行裁罰。
北市府依據消保法36條命Google限期改善,若未能依期改善,將依消保法第58條裁定新台幣100萬元。但是,消保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第36條之規定應指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本身」,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始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命其限期改善。而自Android下載APP軟體,,顯然不會對於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至於Google沒有依消保法提供7日之鑑賞期,與第36條無關,台北市政府依第36條、第58條進行裁罰,用法顯然錯誤,其裁罰並無理由,Google可以針對此點提出抗辯。
業者仍有因應之道
目前消保法確有檢討與修改之必要,但在現行法下,商品並非一體適用郵購買賣,有許多人有嚴重誤解,事實上,業者仍有因應之道。
消保法之郵購買賣,以消費者「無法檢視商品」為前提,因此,不論是實體商品或資訊商品,只要能在買賣前提供消費者商品檢視的機會,即不適用消保法之郵購買賣。所謂「檢視」,依立法意旨,應指業者提供資訊商品之訊息,讓消費者對於商品本身內容有了解之機會,以便讓消費者能夠判斷是否合其所需,即屬於消費者「能檢視商品」。而資訊商品,相對於實體商品,在網路上反而是很容易提供消費者檢視之機會。至於檢視是否包括「試用」?由檢視之目的來看,試用僅是檢視手段之一,但非絕對必要手段,應視商品之性質而定,但不應要求業者提供「完整試用」,如此已屬於全然之消費行為,逾越「檢視」之合理程度。
因此,電玩業者可提供電玩介紹、軟體畫面例示、試玩心得介紹或連結、展示片(demo)、試玩軟體(可限制日數或關數),基至完整版軟體可由試玩軟體中輸入購買之序號後再續行下載或取消限制。影音業者亦可提供內容介紹、心得分享或連結、試看片(如預告片)、音樂的目錄及部分曲目試聽;出版業者可考慮在網路上提供書籍目錄、內容介紹及部分內容試閱,即使是雜誌業者,亦可提供雜誌目錄及部分文章或段落試閱。如此,解釋上應可不適用消保法之郵購買賣規定,不必提供7日之鑑賞期。此種做法,可同時保障消費者與業者之權益,亦符合消保法之基本精神,且在現行法下,即可實行,毋須修法,更毋須主管機關之許可。惟若修法明定或函釋明白例示「檢視」之手段,則有利於業者遵行,以免爭議。
結論
北市府、Google、Apple及許多業者對於資訊商品是否適用消保法之郵購買賣均有所誤解,在現行法下,資訊商品只要能事先提供消費者檢視商品,則不適用郵購買賣,不必提供7日之鑑賞期,並非一體適用,北市府及Google對此之見解,均非正確。又縱使Google及Apple之部分APP應適用郵購買賣,北市府並無權引用消保法第36條下達改善命令,更無權依同法第58條進行裁罰罰,其處分於法不合,已損及業者權益,應即改正為宜。
在資訊商品未能提供消費者檢視,應適用郵購買賣的部分,由於資訊商品與實體商品不同,消費者於鑑賞期中是否適合有檢視之權利?若可,應為如何之「檢視」?「檢視」是否為7日或有修正之必要,則有待未來修法進一步釐清。
作者簡介:
開翔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班 專長 :刑事法、內線交易、民事法、公司法、智慧財產權法
2011年8月15日 星期一
輸得精光回來 有一天,老婆跟老公說要去朋友家打麻將,老公心裡雖然不太樂意,也只...
![]() | 輸得精光回來 查看楊乾中的訊息或在當中留言 »有一天,老婆跟老公說要去朋友家打麻將,老 結果老婆賭至凌晨才回家,為了不擾醒丈夫起 然後再進臥室。不料一進臥室老公剛好醒來, 道: 「太過份了吧?妳竟然輸得精光回來!」 Google+ 計劃讓你在網路上體驗有如現實生活般的分享樂趣。 瞭解詳情 加入 Google+ |
2011年8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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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2日 星期五
Gartner:預測2012年消費行動應用程式市場十大趨勢
Gartner:預測2012年消費行動應用程式市場十大趨勢
國際研究暨顧問機構Gartner在最新研究中預測2012年最重要的行動應用趨勢,分析師針對平均售價在300美元以上的高階行動裝置,點名十項行動應用技術與趨勢將在明年引領風潮。Gartner認為,勝出的行動應用程式必須具備專為行動環境打造的特色,而非僅止於網路應用的行動裝置版。行動應用不只本身能夠創造可觀營收(據估計2012年終端消費者相關支出將達159億美元),同時還可帶動硬體銷售、廣告支出與科技創新。Gartner認為,品牌業者的行銷預算將逐漸轉移至行動領域,以利用新型態應用程式進行實驗,進而抓住行銷與銷售良機。能夠抓住最新潮流的企業與技術和服務的供應商,才能突破重圍突顯自家產品、提升品牌形象並維繫消費者忠誠度。
以下為Gartner預測的2012年十大消費應用趨勢:
適地性服務(LBS) 方位是根據使用者情境提供服務的主要驅動元素之一,而Gartner預測到了2014年,適地性服務使用人數將達14億之多。適地性服務就是依照使用者情境提供各種特色服務與功能,參考的項目包括使用者方位、個人偏好、性別、年齡、職業與特定目的等,能提供比固定方位服務商更高智能的使用者體驗。Gartner分析師認為,情境感知服務(context-aware services)將成為行動應用主流趨勢,而方位就是其中的主要驅動元素。
社交網路 在Gartner追蹤的19項消費行動應用類別當中,行動社交網路是成長最快的項目。社交網路平台吸引的網路流量日益增大,逐漸轉型為入口網站、網路轉接樞紐,甚至成為大量訊息、電子郵件、影片、照片、遊戲與商業活動的雲端儲存所在。隨著使用人數增加,未來全球各大社交網站提供服務時,必須和使用開放使用者程式介面(API)的第三方業者合作,而且可能轉型為基礎架構提供者,扮演資料庫的角色,提供使用者資訊並服務直接面對消費者的品牌企業。
行動搜尋 視覺化搜尋(visual search)通常與產品搜尋有關,讓使用者能夠比價或查詢產品資訊。要讓行動搜尋更上層樓,應用程式必須能讓使用者根據搜尋結果進行下一個動作,例如打電話或預約、購買票券和下訂單等。由於行動裝置使用者通常時間較趕,Gartner建議搜尋業者打造能迅速獲知搜尋結果並採取行動的使用者體驗。行動裝置業者則應與具有潛力的搜尋服務商合作或進行購併,如此才能整合技術,最好從平台面就能統一,以提供差異化的使用者體驗。
行動商務 今日的行動商務即類似功能擴大但規模較小的電子商務,且能提供較精簡有效率的經驗。不過,Gartner預估未來兩年,某些特殊的行動功能會陸續推出,例如只要你一踏入某家商店,零售商就會收到通知,或是在實體商店內購物僅需拿著貨品圖片或條碼,便形同將貨品放入購物車中。雖然 HTML5 可開始被採用的時間仍需等上一段的時間,但 Gartner 預期一旦當HTML5被部署之後,未來會出現更多從本機程式延伸至行動瀏覽器上的行動商務功能。
行動付費 自2011年起,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簡稱 NFC)付費技術會開始運用於高階手機上。但Gartner不認為此項技術會在2015年之前成為主流。為了吸引顧客上門,付費軟體供應商需推出方便用戶使用與方便顧客實施,且無需降低安全防護標準的解決方案。他們同時需要提高用戶意識、擴大服務範圍,且推出方便使用的應用程式來吸引終端消費者。
情境感知服務 情境感知應用程式能提供較佳的使用經驗,它利用有關個人興趣、意圖、歷史、環境、活動、行程、優先順序、社交關係與偏好等資訊,以預測個人需求,並主動提供最合適的內容、產品或服務。行動通訊系統業者與手機製造商應提供更廣泛的定位服務(location services),包括提供查號服務、地圖、廣告與隱私控制。
物件辨識(OR) 高階行動裝置有功能較強的感測器與處理能力,可利用設計精良的應用程式來辨認使用者的環境,包括感興趣的特定物件。由於OR介面易於使用,因此在2012年之前將有愈來愈多功能更強的應用程式相繼問世。當OR功能與較傳統的程式功能互相結合後,使用者會仰賴相機與其他裝置感測器做為通訊工具,因為它們提供使用者更高階的搜尋功能,與許多娛樂與生產力相關功能。
行動即時通訊(MIM) Gartner 預期, MIM 會吸引消費者使用應用加值(Over the top 或簡稱 OTT)服務業者(如Skype)所提供的新型整合通訊(UC)平台。這些服務供應商正威脅著傳統通訊服務業者的語音營收。打算將 MIM 納入新產品的公司,應考慮將 MIM 整合至其他通訊型態,如定位和線上狀態功能(location and presence),但也需謹慎地發展其他功能,如聯合社群網絡活動。
行動電子郵件 智慧型手機讓手機搭配行動電子郵件服務蔚為主流,它主要是透過一套技術將低價手機升級,讓手機能使用既有電子郵件服務。Gartner預估,2014年全球行動電子郵件用戶將自2009年的3億5千4百萬戶成長至7億1千3百萬戶,約占全球行動用戶的10.6%。電子郵件地址攸關個人隱私,處理起來或許相當棘手,卻能提供電信業者、電子郵件服務供應商與應用加值廠商鎖定消費者的機會。技術與服務供應商宜思考如何能讓消費者更方便使用所搭配的行動電子郵件服務,以期維持與顧客的長久合作。
行動視訊 搭配更大螢幕的行動電話與平板媒體,提供最佳的平台給視訊消費、謹慎行銷與消費者教育。Gartner認為,電信業者與內容供應商會在未來數年推動行動視訊的使用。行動業者因此需要與YouTube和其他熱門視訊供應商合作,讓用戶可複製其網路行為到行動電話上,而行動裝置廠商應整合HD高畫質與3D立體功能至高階裝置的使用,並在預載或是透過軟體商店免費下載時一起搭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