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關於假新聞懲處的學理探討(二)

 

胡幼偉

昨天 12:52 · 

https://www.facebook.com/yuweihutaiwan/posts/1360456994090803

 

關於假新聞懲處的學理探討(二)

假新聞懲處的第二大問題是:誰要負舉證責任?

如果照刑法誹謗罪的訴訟程序而言,誹謗是自訴,所以舉證責任在原告。那假新聞呢?

要是某人去警察機關舉報,說某某人在網路上散播假新聞,這位舉報者是否也該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你得證明那則消息與事實不符才行啊!是吧?我說了個事兒,你說是假的,你不能要我去舉證啊!是你要去證明我所言為假啊!不然你憑什麼去舉報我呢?

那麼,問題來了!原告的舉證,就都一定為真嗎?或是,像上一篇所說,都有辦法證明為真嗎?社維法要是需要法官裁定,也是在簡易法庭。法官就能那麼容易辨明真假嗎?

如果是警察自己發現了「假新聞」,那警察自己要去舉證。除非是很明顯地與眼前可見的事實不符,否則,有多少警察幹這種自找麻煩的事?嫌對付陳情抗議活動還不夠累嗎?

可見,對付假新聞,不容易啊!(待續)

表單的頂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追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