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中時專欄:李念祖》立法權的界限 不容逾越

中時專欄:李念祖》立法權的界限 不容逾越

2016/10/6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006006330-262104

成文憲法國家,遵奉主權在民,遵奉憲法至上,但像英國一樣遵奉國會主權做為憲政圭臬者,甚為罕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的憲法,或可於此對照。它的立法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與其常務委員會,人大不但擁有制定法律的立法權,而且獨占法律是否違憲的解釋權。

其實,人大背後還有個將全部政治權力長期牢握在手的執政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是真正的統治者,曾把之前的對手政黨看成敵人,打成反革命,不能也不會給它重新翻身取得政權的任何機會。

凡是憲法規定交由司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就是不接受國會主權的表徵。台灣原是現成的例子,由司法做為憲法的守護者,當國會立法違反憲法設定的界限時,得依請求宣告它違憲,以確保立法是有限的權力,不容無限擴權吞噬憲政。

美國憲法從一開始就規定國會立法權有兩個界限,國會不得制定個案定罪立法bill of attainder)或是溯及既往ex post facto law)的立法。

立法權只為通案立法司法權專司個案審判,即為憲法上這兩權的根本分際。

針對個案,以立法施加制裁,英國原是始作俑者;其國會慣用個案制裁立法對付政敵,達數世紀之久。以立法明文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將政敵定罪、下獄、財產充公、褫奪公權甚或處死,本質上就是假定有罪而且不經司法審判即入人於罪,無異是由國會擴張權力取代司法審判,嚴重違反權力分立、推定無罪原則與正當程序,其實也是立法溯及既往。

美國人立國時深知其害,憲法中明訂為立法的禁忌。英國個案制裁立法的劣習,在美國立憲之後也漸告停止。當代英國,個案制裁立法業已絕跡,國會獨裁的一種惡害已因自省自制而消除。

執政者若不謹慎自持守住憲政基本原則,一旦掌握國會的多數就通過個案制裁立法,對付政敵,來之不易的權力分立不免折足覆觫,憲政恐將隨之隳頹。心所謂危,國人鑒之。(作者為東吳大學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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