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 星期日

管案是台灣史上空前絕後的奇案,一府五院聯手追殺一年,三任教育部長為此鞠躬下台

管案是台灣史上空前絕後的奇案,一府五院聯手追殺一年,三任教育部長為此鞠躬下台,民進黨更在九合一選舉時付出了慘痛代價,但「這個政府」至今仍未死心,仍在窮追猛打,仍有非拔管而後快的強烈復仇欲望,非讓管中閔接受公審不可。

但管中閔究竟犯了什麼滔天大罪,非接受公審不可?

監察院彈劾管中閔理由,是他替媒體寫稿領取稿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兼職規定;這項彈劾案是以七比四票通過,贊成彈劾的都是所謂英系監委

在媒體工作的人都清楚,媒體邀人寫的稿件,屬於外稿,寫外稿的人並不屬於媒體編制內人員,除了稿費,寫外稿的人也並不享有編制內人員應有的薪資福利待遇。

也就是說,被媒體邀稿的人,在媒體內部既無薪也無職,監委以管中閔「兼職」違法而彈劾,根本是不知媒體組織運作為何物,典型的莫須有入人於罪。

公懲會對這件案情簡單至極的彈劾案,只需諮詢專業意見後即可得到答案,並作為懲戒依據,又何需大張旗鼓擺出公審的規模審理?

小案大辦,跟用牛刀殺雞有何不同

司法透明,沒人反對,但此案透明而彼案祕密,此案大辦而彼案小辦,即使公懲會確實毫無居心,祇想藉機作個司法透明秀,實踐司法為民的審理原則,但倚輕倚重的結果,卻可能適得其反,更讓人民失去對司法的信任。

就像大法官已兩度不受理監察院釋憲聲請案

一次不受理立委釋憲聲請案,

以及拖延至今仍未審理法官所提不當黨產條例釋憲聲請案,

大法官也許都有理由可為辯護,但黨產條例是否違憲,

既有憲法原則重要性,又是現階段國家重大憲政議程項目之一,大法官怎能不及時釋憲?

況且,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已因黨產條例而幾乎土崩瓦解,但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也是「民」,大法官若真有司法為民之心,又怎能不及時釋憲?

不及時釋憲又何以杜悠悠眾口,懷疑大法官是故意拖延?

眾口悠悠,司法又怎能不失去人民的信任?

許宗力雖然做了許多司法改革,但公懲會審理管案與大法官遲不釋憲,卻顯然是他的改革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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