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80530003958-262105
杜紫宸》限額三萬 愚蠢的金管會
2018年05月30日 銀行櫃員告訴我:自上個月起,金管會規定台幣3萬元以上現金匯款需要申報,避免非法洗錢,並且必須說明用途。
想請問律師出身的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洗錢防制法」立法意旨在防止非法、大額洗錢,
60030元台幣在今天算是大額嗎?
金管會有必要通令銀行詢問民眾小額匯款用途並記錄相關資訊?
這個要求符合保障國民自由交易隱私的民主國家標準嗎?
請問除了銀行臨櫃匯款,中華民國又有那些超過3萬元現金交易,需要向政府機關「申報」?
====
洗錢防制與比例原則
今天到銀行𣾀款給旅行社,支付機票款,由於金額超過六萬元,如果以 ATM 轉帳,非約定帳户每次限額三萬元,所以勢必需要分三天𣾀款,或動用三個帳户,不但要付三次手續費,對方收到款項,恐怕也要花功夫對帳。於是我決定從 ATM 領出現金,臨櫃去𣾀款。
豈料,銀行櫃員告訴我:自上個月起,金管會規定台幣三萬元以上現金𣾀款需要申報,避免非法洗錢,並且必須説明用途。
看著銀行櫃員為我辛苦地在電腦上輸入各種資格,我心中怒火中燒。我當然不怪行員,憤怒的是愚蠢的金管會規定。
我想借用中國時報版面,公開請問律師出身的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洗錢防止法立法意旨在防止非法、大額洗錢,六萬零三十元台幣在今天算是大額嗎?金管會有必要通令銀行詢問民眾小額𣾀款用途並記錄相關資訊?這個要求符合保障國民自由交易隱私的民主國家標準嗎?請問除了銀行臨櫃𣾀款,中華民國又有那些超過三萬元現金交易,需要向政府機關「申報」?
以顧主委的法律專業,應該非要清楚: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洗錢,指的行為是: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同法第七條亦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政府為符合公共利益、防範犯罪,依法要求民眾接受檢查,或做事務申報,原則固然合理,但依大法官會議對酒駕路檢的解釋精神,這種行政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超過了適當的必要性,那便是侵害人民權益與隱私,非自由民主國家所當為。
最令人最憤怒的是:金管會官員做為公務人員,竟不知民眾疾苦,民眾三萬元現金𣾀款都需要向政府申報,有必要嗎?金管會或調查局又能從這些小額滙款「大數據」中找到什麽犯罪事証?台灣現在除了恐龍法官,原來還有這麽多的恐龍公務員!
洗錢防制的𣾀款規範,過去是以一百萬元為管制標準,草率改成三萬元,既勞民、擾民,又無用。公務機關在做這樣不合理的規定之前,難道不該考慮清楚可行性和必要性?
( 杜紫宸,中國文化大學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