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的常識喔!趕快學起來!遇此問題的解決方法是:
一、將郵寄來的資料詳細記下,例如收到的時間,寄出的郵局等,
至少應該都會有包裹或掛號的號碼。
二、到郵局去買存證信函(即下列的處理費),一式四份例如:
本人於某月某日收到 貴公司寄發之※※物,掛號單號為※※號,本人並未訂購該物品,請 詳察。
並請於本存證信函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儘速派員取回( 來時請先通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人不負保管義務, 如有毀損由貴公司自理。
如需本人將該物品寄回,請於七日內以現金袋將郵資(看他寄來時貼 多少郵資)※※元
及處理手續費(另加100元)共計※※元,寄至某地址某人收。
逾三十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視為貴公司拋棄該物 品,本人將予以自由處置。切勿自誤!」
三、副本寫送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656台北市大安區 復興南路段390號10樓之2),
到郵局寄出,郵局會留一份(郵局存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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