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經濟部經授企字第09820390970號令發布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地方產業升級、提升地方產業競爭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創造 在地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方特色產業,指以鄉、鎮(市)或社區(部落、聚落)等為單位,發揮當地特有 的歷史、文化、特性或創意,並運用當地素材、自然資源、傳統技藝、勞動力等,從事生產 及提供服務,進而形成地方群聚之產業。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
四、補助範圍:
(一)協助地方政府規劃地方特色產業發展。
(二)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之企業經營管理輔導及人才培育。
(三)創新地方特色產業之組織架構機制、生產能力、技術研發、產品設計、行銷服務、科技應 用及相關事項。
(四)輔導具國際化潛力之地方特色產業。
(五)整合推動地方特色產業相關之人文發展、特色遊程及景點觀光。
(六)配合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需要而設置之微型產業發展或觀光園區。
(七)配合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需要活化地方閒置資產或建設周邊景觀。
(八)其他與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相關之事項。五、補助之計畫類型如下:
(一)單一型補助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轄內單一行政區、鄉、鎮(市)具獨特性 、文化性、歷史性等特色之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所提計畫案。
(二)整合型補助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整合轄內三個以上之行政區、鄉、鎮(市)之 地方特色產業,所提之地方特色產業發展藍圖規劃及補助計畫案。
(三)區域型補助計畫:
由中央政府各機關就跨縣市或跨鄉鎮大規模之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所提計畫案。
前項各型計畫執行期程以不逾三年為原則。
六、申請機關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提案之時程內提出申請,有關提案所需繳送之文件,
前項各型計畫執行期程以不逾三年為原則。
六、申請機關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提案之時程內提出申請,有關提案所需繳送之文件,
另於本基金推動作業手冊訂定。
未依規定申請或逾期者,本部得不予受理,但為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支應行政院對災害及重大緊急事項之應變需求者,不在此限。
前項基金推動作業手冊由本部另訂之。申請機關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同時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資源運用審查,以避免政府資源重複運用。
七、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相關審查作業,
前項基金推動作業手冊由本部另訂之。申請機關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同時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資源運用審查,以避免政府資源重複運用。
七、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相關審查作業,
得設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部就相關領域之學者及專業人士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一項審查會以召開會議方式辦理,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與補助對象或補助計畫有利害關係者,應於審議時迴避。
另有其他情形足認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得經管理會作成決議,要求該委員應予迴避。
八、申請計畫之審查流程如下:
八、申請計畫之審查流程如下:
(一)資源運用審查:
為整合並擴大資源運用之綜效,分別針對以下計畫進行資源運用審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計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計畫: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提案計畫是否重複申請政府資源乙項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送本部。
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計畫:
由本部逕行針對計畫資源之運用辦理審查。
(二)申請文件審查:就申請機關所提計畫之相關必要資料,由本部辦理審查。
(三)計畫內容審查:通過前款申請文件審查之計畫,
得由審查會針對計畫內容進行以下審查程序:
初審:
初審:
初審以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為原則,以審慎評核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必要時得由審查會召集人指定審查委員進行現場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進行初審評分及排序。
複審:
由審查會針對各計畫初審結果進行複審討論;必要時,
審查會召集人得指定審查委員進行現場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提出建議補助計畫名單及額度,送請管理會核轉本部核定後,公告決審結果。
九、為兼顧地方特色產業發展需求、確實發揮計畫執行效益,
本部應考量地方產業發展藍圖之規劃、計畫目標、計畫內容、
預期成效、過去計畫執行績效,以及編列配合款或自籌款等項目,訂定審查指標及評分標準。
補助計畫各階段之審查指標及評分標準,另於本基金推動作業手冊訂定之。
十、補助計畫之執行:
補助計畫各階段之審查指標及評分標準,另於本基金推動作業手冊訂定之。
十、補助計畫之執行:
(一)計畫補助款經核定後,應專款專用。
受補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有相對編列分擔款時,應納入其預、決算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依本基金推動作業手冊規定,分期依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辦理撥付
及核銷作業,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未納入其預、決算辦理時,於計畫執行期間之所有原始憑證,
除由本部逐年函報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外,均需送回本部核銷。
(四)受補助機關於年度計畫及全程計畫執行完畢後,均須彙製執行報告與成果效益等資料,送交本部辦理審核。本部得視需要,要求受補助機關進行簡報說明或現場會勘。
十一、經同意補助之計畫,如因實際需要或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事由,須增(減)列計畫項目者,應於計畫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前,備妥申請計畫變更之必要資料,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經同意補助之計畫,如因實際需要或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或依執行結果認為仍有繼續擴大發展之重要價值存在,而未能於原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者,
經同意補助之計畫,如因實際需要或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或依執行結果認為仍有繼續擴大發展之重要價值存在,而未能於原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者,
應於計畫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備妥申請計畫展延之必要資料,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受補助機關因故必須終止或取消補助計畫時,應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核同意,並依未執行之工作項目比例核算後,繳回賸餘款及孳息。
十二、為有效落實計畫推動,受補助機關得依計畫需求,遴聘專業團隊或顧問,協助計畫執行。
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除須依本部規定,辦理報表填報、進行現場勘訪、提出期末報告與自評、年終評核,及全程計畫總評,以完成計畫管考與評核作業外,應針對遴聘之專業團隊或顧問之計畫執行現況,自行訂定計畫管控作業及流程,進行進度查核,並提出期中檢討報告。經同意補助之計畫,其年度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成果,如落後預期進度及成果達百分之二十,且未申請計畫展延者,經本部查證無誤,且受補助機關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己方之說明,或計畫之執行涉及不法情事,並經法院一審判決者,本部得終止該計畫之執行。已完成管考及評核,並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其考評績效列入受補助機關往後年度計畫申請之審查參考。
更新日期: 2009-08-12
十二、為有效落實計畫推動,受補助機關得依計畫需求,遴聘專業團隊或顧問,協助計畫執行。
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機關除須依本部規定,辦理報表填報、進行現場勘訪、提出期末報告與自評、年終評核,及全程計畫總評,以完成計畫管考與評核作業外,應針對遴聘之專業團隊或顧問之計畫執行現況,自行訂定計畫管控作業及流程,進行進度查核,並提出期中檢討報告。經同意補助之計畫,其年度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成果,如落後預期進度及成果達百分之二十,且未申請計畫展延者,經本部查證無誤,且受補助機關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己方之說明,或計畫之執行涉及不法情事,並經法院一審判決者,本部得終止該計畫之執行。已完成管考及評核,並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其考評績效列入受補助機關往後年度計畫申請之審查參考。
更新日期: 2009-08-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