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科技基本法 教授可直接開公司
2016-10-06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10161/2007950
行政院指出,該草案修正要點包括,
一、明定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第56條等相關限制,俾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刪除訂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12條)
三、為放寬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及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明定該等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7條)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