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報 – 2017年1月13日
布局2018年選舉,有立委把腦筋動到地方政府的「區長」身上!按現行法律,各地區長雖由市長官派,但禁止機要任用,換言之,必須是常任文官才能擔任區長。
不過,現在有民進黨立委提案修法,要把官派區長統統改成可以機要任用,未來不必具備常任文官身分也有資格可以被市長欽點、出任區長。
此修法是由民進黨立委羅致政、陳其邁、陳亭妃、陳賴素美所提,他們主張修改《地方制度法》第58條,放寬區長的出任資格,除了既有的常任文官,市長另可採「機要人員方式」任命區長,等於讓區長的任命及選才採雙軌制。
除有立委提案修法,讓區長可採機要任用,中央部會也有意放寬部分首長的任用規定。
行政院會日前便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讓負責政策擬議或預算規模高、影響部會重大施政的三級機關首長,可採「政務」與「常務」雙軌任用制度,政務上限25人。
銓敘部去年也公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修正草案,打算放寬參事可以機要進用,但限制各機關最多不超過三分之一;但引發部分公務員反彈。
銓敘部去年在立法院專案報告時表示,放寬參事機要任用,除了考量機關實際用人需要外,也要考量放寬後是否壓縮公務人員的升遷管道,以及是否有礙於常任公務人員循序晉陞的歷練順序,所以會限定以參事機要任用的比例
2017年1月15日
http://hanreporter.blogspot.tw/2017/01/blog-post_15.html
到底這個修法的理由及手段是否適當?試著分析如下:
一、理由一:
「可促使直轄市長對首長任命的自主權及責任政治」
的確這項修法目的可以達到直轄市長擴大其重要職位人事任用權的範圍,但這並非為了公共性的利益,而祇是擴大直轄市長的權柄。而擴大市長用人權柄的公共利益何在呢?
二、理由二:
「提高行政效率,貼近民意」,這個理由算是公共利益的考量,值得討論。
(一)升格直轄市為何反而效率低,下情不易上達呢?
但直轄市的「行政效率、貼近民意」問題的關鍵,在於鄉鎮市原為地方自治體,改為派出機關區公所後,區公所的預算大幅減少,收入完全集中到直轄市政府,區公所不但可支用預算大幅減少,原來屬於鄉鎮市公所的權力,更集中到直轄市政府中央的一級機關,例如墓園管理丶納骨塔丶市場、清潔隊、道路、水溝、社福,這些原本鄉鎮市權限的業務,如今多數被市府一級機關直接控制管理。而且區長的人事權亦大幅減少,所以區長無權無錢。如此導致原來在鄉鎮市公所可以即時處理的事務,很多必需提升到市府中央來處理,而導致效率降低,這才是升格直轄市後,「效率降低」、「民意下情無法上達」的關鍵。
(二)區長改為機要職,無法解決此問題:
而區長改為機要任命後,並無法改變「鄉鎮市喪失地方自治,改為派出機關」此一結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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