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TAIWAN比賽辦法


TAIWAN比賽辦法
壹、比賽簡介

為宣揚尊重知識產權及提倡創意文化,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及香港知識產權會聯合舉辦一個跨地域的短片創作比賽。 台灣及香港的高中(職)生、大專院校及社會人士,可以透過製作30秒的短片,鼓勵創意 、提高社會大眾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 。 評審單位將由台港知名及專業人士組成,共同選出兩地最優秀的參賽作品,勝出者更可獲豐富獎金/獎品。為鼓勵台港兩地居民能共同參與此項盛事,主辦單位特設網上人氣獎,讓公眾可共同投選他們最喜愛的短片,投票選出最具人氣獎的投票人士更有機會獲得名貴禮品。
貳、活動期程

一、報名日期: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6月8日止。
二、成績公布:所有得獎(含入圍)名單均公布於活動網站及參與單位之網站。
(一)台灣地區入圍名單公告:2009年7月30日前,入圍者影片將公佈於網站上參加網路人氣獎及決選。
(二)得獎結果將於2009年9月份於頒獎典禮上公布及翌日於大會網站刊登得獎名單;另所有得獎者將於8月底前獲專函通知。

參、比賽主題

以宣揚保護智慧財產權、提倡創意、鼓勵尊重他人創作的成果為題材。例如:網上檔案分享、鼓勵創作文化、商業保護創意知多少、校園防範侵權事件簿等。
肆、比賽規則

一、參加資格: 
(一)以台灣居民為限,個人或團體均可組隊參加,每隊以4人為限,其中1人必 須是該作品的導演。 
(二)主辦單位的員工家屬、比賽評審團及其家屬均不可參加比賽,凡經查獲取消 資格。 
二、參賽組別: 
(一)高中(職)組 
(二)大專校院組 
(三)社會組(任何人士均可參加,但其中1名必須是非學生及年滿18歲人士) 
三、比賽要求: 
(一)作品規格:以30秒為限 (超過或不足30秒,以±1秒為限,參賽者將被取消參 賽資格。) 拍攝手法:以影片、flash、電腦動畫等方式均可。 
(二)作品要求:
1、 繳交作品規格:
(1) 參賽者須交 DV(PAL)或DVD光碟作品1份,及有關作品拷貝2個。
(2) 參賽者須交4張劇照(4R或Jpeg),填妥報名表格所有資料並附以150 字以下的作品簡介
(3) 參賽作品須為2009年1月1日或以後完成之製作。 
(4) 作品可選用國語、台語、廣東話或英文作為主要表達語言及字幕,而 參賽者亦必須在其作品中加上中/英文字幕;在提交作品時附上中/英文 對白稿乙份。 
(5) 參賽者在製作過程中必須遵守台灣/香港法例。

2、作品之著作權:
 
(1) 參賽作品須為原創性,未曾參加任何公開比賽或展出之作品,如涉及著作權之侵 及不法行為,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並取消其得獎資格。 (2) 主辦單位不容許參賽者擅自採用別人之音樂、錄像或影片片段。所有參賽短片必 須是原創。短片若載有任何歌曲或背景音樂,必須是原創或從本次活動網站內下 載。如有任何違規者,將被取消參賽資格。
(3) 所有獲獎(含入圍獎)之宣導短片應授權主辦單位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後不 限地域、次數、時間及無償利用,並承諾對上述單位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4) 參賽作品若有牴觸任何有關著作權的法例,一切法律責任由參賽者承擔,主辦單 位概不負責。
(5) 若參賽作品獲任何機構或學院的贊助或資助拍攝,須在表格上清楚註明贊助或資 助之詳情。 
(6) 參賽者必須確保贊助之單位不會干預其創作及其智慧財產權之權屬。
3、限制:
(1) 所有作品如曾經被公開放映、展出或於其他比賽獲獎均不被接受。 (2) 主辦單位的員工及家屬、比賽評審團及其家屬均不可參加比賽,以示公允。
(3) 其中一名參賽者必須是導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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