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無形資產可列股本
2010-01-08 工商時報 【記者邱莉玲/台北報導】
文創法昨(7日)三讀通過,為文創產業帶來多項利多,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指出,包括建立文創有價概念並可列為資本額;文創園區聚落的形塑;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給文創事業使用;先行成立文創產業發展推動辦公室(文創院過度方案),解決文創業者融資投資等問題。
文化創意業大都屬於無形資產,文創法則保障其發展所需,只要經濟效益達2年以上者即可列為資本額,影響所及,未來政府各部門編列預算時,可把這些無形資產列入資本門,編列預算額度將可增加1倍以上。
再來,為了解決文創場域不足的問題,未來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將優先提供文創產品或服務使用,政府也會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給文創業者,好比補助水電費等;企業融資投資,民國94年便已框列200億元,在文創院未成立前的過度階段,將成立文創產業發展推動辦公室,以業務費委託外界專家先行處理。
文創園區聚落形塑也有計畫引進民企經營,今年文建會所屬文化創意園區有3個案子可望釋出,包括定位「酷玩」的台北華山BOT案,希望形塑為流行、時尚、建築等產業中心(鄰近ROT案由台灣文創公司經營);定位為建築、設計、藝術的台中園區,以及文創結合觀光的花蓮園區(現由原鄉文創公司代管),兩者經促參可行性評估後,可望在今年中釋出ROT案。
國外經驗,文創法通過對產業帶來利多,立委趙麗雲舉韓國為例,11年前通過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時,韓國文創總值僅占全球總產值的1%,5年後便將這個比例提升為5%;台灣現在文創法通過,希望將文創產值在GDP占比從3.17%提升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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